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,对于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时(也就是转为权益法核算时)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,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,同时,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(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)中应享有的份额,调整(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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